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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来源:苏州中瑞    发布时间:2016-07-12 10:46:41    查看次数:6148

(五)异地搬迁
1. 《认定办法》第十八条中整体迁移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
2.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 完成整体迁移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由迁入地认定机构给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六)其他
1. 有《认定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三种行为之一的企业,自行为发生之日所属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 认定机构应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对“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判定处理。
3.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是根据《认定办法》建设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平台,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构成。
(一)门户网站主要功能
门户网站(www.innocom.gov.cn)的主要功能包括:发布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工作动态、公示文件,公告备案、更名、异地搬迁、撤销资格、问题中介机构名单等信息,以及提供管理系统的登录入口。
(二)管理系统主要功能
管理系统由企业申报系统、认定机构管理系统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系统三个子系统组成。
1. 企业申报系统主要功能
(1)企业注册
(2)企业信息变更
(3)企业名称变更
(4)认定申报
(5)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6)查询
(7)密码找回
2. 认定机构管理系统主要功能
(1)企业注册管理
(2)认定申报管理
(3)撤销企业高企证书管理
(4)异地搬迁企业管理
(5)查询与统计
3. 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系统主要功能
(1)高企备案管理
(2)撤销企业高企证书管理
(3)异地搬迁企业管理
(4)查询与统计

查看附件:

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表

附件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附件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

附件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

附件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附件六: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

附件七: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

附件八:专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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