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14〕6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5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和抵债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
(二)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四)土地、房屋权属以其他方式转移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契税的基本税率为3%。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契税税率,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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