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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来源:苏州中瑞    发布时间:2014-11-20 10:32:23    查看次数:6800

苏政发〔2014〕6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5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和抵债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
  
(二)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四)土地、房屋权属以其他方式转移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契税的基本税率为3%。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契税税率,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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