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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来源:苏州中瑞    发布时间:2011-08-12 10:03:57    查看次数:282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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